一、失業保險金
(一)申請條件:
1.已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累計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申報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能證明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
4.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開具的個人銀行賬號。(三)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為失業人員辦理社保參保人員減少手續。
2.用人單位或失業人員本人持相關資料到參保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下發《成都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并將有關事項告知經辦人,并納入次月發放計劃。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具體原因。
4.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在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培訓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培訓登記”;在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站)辦理“失業登記”。
5.失業保險金核發次月起,本人持社?、身份證在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站)按月簽字申領,申請成功人員的失業保險金在簽字申領的當月月底前發放到賬,連續兩個月未簽字做自動放棄處理。
二、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一)申請條件: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可申請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二)申報材料:
1.失業人員死亡證明;2.失業人員身份證明;3.申請人身份證明;
4.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
5.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1)、(2)、(3)項收復印件,第(4)、(5)項收原件。(三)辦理流程:
1.死亡失業人員的遺屬在死者死亡后的60日內向失業保險金核發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申請,并填報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申請表。
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一次性計發10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喪葬補助金和10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撫恤金;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具體原因。
注:失業人員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
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一項。
三、生育補助金
(一)申請條件∶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的女性失業人員,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二)申報材料∶
1.本人身份證;2.住院發票;3.準生證;
4.新生兒出生證明;
5.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它材料。
其中,第(2)、(3)、(4).(5)項出示原件和復印件,核對原件后第(2)、(4).(5)款收復印件,第(3)項收原件。(三)辦理流程:
1.女性失業人員(或其受托人)在生育后的60日內,持申報資料向失業保險金核發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生育補助金申請,并填報生育補助金申請表。
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一次性發給其3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生育補助金;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具體原因。
四、創業成功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失業保險金
(一)申請對象: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自主創業成功、失業保險參保關系在我市的失業人員。(二)申請條件∶
1.申領對象處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我市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時有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2.申領對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在我市首次自主創業成功,即: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辦理了《企業營業執照》,或以經營者身份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以投資人身份辦理了《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三)發放標準:
1.申請人本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尚未領取的剩余月數的失業保險金總和。本人失業保險金剩余享受期限與法定退休年齡有重復月份的,不計入剩余月數。
2.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后,不再享受代繳醫保費、一次性喪葬費、撫恤金等其他失業保險各項待遇。
3.失業保險金標準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當月的發放標準計發。(四)不屬于申領的范圍:
1.申領對象已達到退休年齡或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申領對象因連續兩個月未按規定進行失業保險金申領、未參加培訓而已經停發失業保險金。(五)申請流程∶
(1)符合條件的申領對象向失業保險核發地的市或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下列資料:
1 .《成都市成功創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失保金申領表》(見附件);2.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4.本人的銀行儲蓄卡原件及復印件。
(2)受理申請的市或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對申請人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情況及創業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3)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或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將申請人申請的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劃入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銀行個人賬戶。
聯系方式
028-82479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