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業登記
(一)用人單位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就業人員個人也可到鎮(街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進行登記。
(二)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及社區就業人員到所在鎮(街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進行登記。
(三)高校畢業生(含非本市戶籍)創業成功后可到創業所在地的鎮(街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進行登記。
二、失業登記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在農村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含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已轉讓的)或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流轉后剩余土地面積低于0.3畝/人并處于無業狀態的本市居民,在戶籍地的鎮(街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在常住地的鎮(街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三)本市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含農村戶籍),畢業后在戶籍地的鎮(街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非本市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內可到市或區(市)縣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非本市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擬在我市創業園區孵化創業項目的,在創業所在地的鎮(街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四)法定勞動年齡內,為農民合作社服務且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含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已轉讓)的農業職業經理人,在戶籍地的鎮(街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自主創業就業退役士兵,在戶籍地的鎮(街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三、《就業創業證》辦理
(一)發放對象:
1.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以及在社區就業的勞動者。
2.法定勞動年齡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
3.已創業的高校畢業生。
(二)申請資料:
1.必備材料
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市戶籍提供常住地證明材料)、1寸免冠照片1張,填寫《個人終止就業(失業)登記表》。
2.補充材料
(1)新成長勞動力,從事靈活就業和社區就業后失業的人員,可直接申請辦理。
(2)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就業轉失業人員,應提供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
(3)原個體經營業主,應提供當地工商部門出具的歇業證明。
(4)失地農民,應提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征用有關證明或土地流轉合同。
(5)本市戶籍(含農村戶籍)、異地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出具畢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的,出具《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
(6)農業職業經理人,應提供由市農業職業經理人評價委員會頒發的《成都市農業職業經理人證書》。
(7) 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人員,應提供原所在部隊出具的復員退役證明。
(8)刑釋解教人員,應提供勞改、勞教部門出具的證明。
(9)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非本市戶籍在常住地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又失業的,應提供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和常住地就業6個月以上的證明。
(三)辦理地址:
戶籍地或常住地的鎮(街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
聯系方式
028-82479907